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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2022-10-26 来源: 山东省科技服务业协会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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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丨发布时间: 2021-09-06 16:30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鲁科字〔2021〕82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电〔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指符合《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相关要求,完成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并公告的贷款。

第四条 省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资金,列入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为自《若干措施》印发之日起首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备案认定周期自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其中2021年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具体时间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公告为准。企业可选择备案认定周期内的一笔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享受利息补贴。

第六条 贷款贴息按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以企业付息凭证为准,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利息补贴。

第七条 省科技厅每年开展一次贴息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属地企业申报。

第三章 申报渠道和流程

第八条 贷款贴息通过线上方式申请,企业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由省科技厅和各设区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申报流程如下:

1.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贷款贴息申报通知。

2. 企业申报。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属地内符合条件企业进行线上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完成提交。

3. 申报审核。各设区市科技局对属地企业填报的贷款贴息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提交省科技厅审核。

4.复核。省科技厅对全省贷款贴息申报信息向贷款银行复核。

第四章 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级科技资金拨付流程统一拨付贴息资金。资金拨付采取当年审核,第二年拨付的方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外,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有关企业应按要求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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