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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丨山东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

日期:2022-12-20 来源: 山东省科技服务业协会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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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丨信息来源:海洋科技处 丨发布时间: 2022-12-15 16:33


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市科技局:

现将《山东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

为加快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高质量推进山东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海高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205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特色突出、统筹布局”原则,以推动海洋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打造海洋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为海洋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功能定位。海高区是具有海洋特色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省级高新区管理。海高区内高端创新资源聚集,创新创业生态优良,是科技创新力强、主导产业明确、空间布局合理、产业链条完善的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海洋高端产业聚集区和海洋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率先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海洋经济引领区。

(三)建设布局。聚焦海洋信息技术、高端海工装备、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深远海养殖与精深加工、深海资源开发、海洋油气、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和临港经济等新兴产业培育及未来产业发展,立足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优势,加快形成一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特色园区。海高区与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全方位合作,形成创新链条更加完善、成果转化更加通畅、创新效能更加显著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

(四)发展目标。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到2025年,建成3-5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海高区,显著提升我省海洋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产业集聚发展水平;形成“政产学研金服用”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生态,催生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活力十足的中小型企业,形成若干“十百千”亿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显著提升科技引领支撑海洋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海高区建设经验和模式。

二、建设条件

(一)园区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合理。海高区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详实合理,根据区域优势和基础,明确特色海洋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发展,园区布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三线一单”有关要求。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陆域面积符合省高新区建设要求,海域面积视需要划定,原则上须满足海试科研和产业发展需求。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且单一区块不得跨越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园区可根据建设需要分为核心区、示范区、功能区,划分科学合理,有明确、科学的科技示范联动机制。

(二)科技要素集聚,创新生态优良。上一年度园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平均水平两倍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数及授权数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与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科技领军企业等创新主体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风投机构、科技中介等创新创业载体和服务机构聚集发展;科技金融和科技服务产业融合程度较高。原则上应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创业共同体等创新平台。

(三)产业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有力。海洋资源禀赋优越、产业特色突出、生产链条完整、资源要素集聚、功能布局合理。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海洋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60%以上;有一定数量的海洋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陆海统筹示范效应明显,能够辐射带动其他产业发展。

(四)体制机制创新,服务体系高效。海高区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主体责任明确,高度重视海高区建设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创新资源引进、培育、整合有力,符合全省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建立起精简高效的园区管理机构,设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内设机构,配齐配强科技工作力量。设置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化运作的服务机构,并提供高水平社会化服务。

三、建设流程

(一)认定程序

1.充分酝酿。申建海高区的园区应当在设区的市政府正式提出请示前,通过学习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借鉴国家高新区和省高新区先进经验做法、内部调查研究、部门(科技、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汇报协调、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就建设海高区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符合各项条件。

2.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制定辖区内海高区战略发展规划(重点突出三年建设目标)、产业发展规划等,向省政府报送申请认定海高区的请示,提交相关材料(参照《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优先支持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名录》的开发区创建海高区。

3.评审审查。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园区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致函相关部门对环评、选址等材料进行审查。

4.现场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考察。考察过程中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申请园区修改相关材料再次提交省科技厅。

5.部门会商。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论证会,提出批复建议送各部门征求意见。

6.认定批复。省科技厅牵头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认定请示和批复建议稿,由省政府认定批复。海高区统一命名为“市名或县(市、区)名+(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挂同名牌子及“火炬”标识。

(二)管理服务

1.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海高区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2.实行定期综合评价。省科技厅制定海高区建设发展情况统计指标和方法,每年参加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海高区,在省级人才、平台和项目等科技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对综合评价差的,约谈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按程序予以撤销,退出海高区序列。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建设组织领导。省科技厅加强对海高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等,协调解决海高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国内外优秀海洋专家与智库,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构建政策咨询与协调机制,加强战略研究,为海高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海高区推广复制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先进政策,促进海高区科技研发、科技金融、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海高区创新创业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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