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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丨发布时间:2023-01-16丨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单位:
为规范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博士后基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博士后基金资助大力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引育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优势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博士后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基金为非营利性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资金。接受各类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无偿赞助或捐赠。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
第三条 博士后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博士后基金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支持探索、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博士后基金发挥最大效益,集中资源凝聚形成共同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合力。
第二章 博士后基金项目
第五条 博士后基金项目分为博士后创新种子培养计划和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科研资助、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博士后交流活动计划。根据博士后人才培养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优化资助项目。
第六条 博士后创新种子培养计划是对全职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行创新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的科研启动资金,旨在培育和提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创新能力。
第七条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聚焦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前沿科技领域,依托国家和省重点科研创新平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重点科研转化项目设立创新岗位,每年择优遴选一批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创新研究工作,加速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领军人才。
第八条 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是指对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的补助,一次性拨付,不重复享受,旨在鼓励博士后设站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博士后引育工作水平。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自国家发文公布之日起3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开展工作的,以及经批准撤销后重新申请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九条 博士后交流活动计划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择优遴选一定数量优秀创新项目和创新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资金;统筹保障博士后学术论坛、博士后科技服务基层活动等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博士后创新种子培养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三章 博士后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博士后基金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博士后基金的项目申报、项目遴选确定和预算编报、执行、绩效评价等事项。省财政厅负责博士后基金的资金保障工作,对博士后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市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基金资助相关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作为依托单位,是博士后基金资助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博士后基金申报工作,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对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山东省青年人才和博士后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博士后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对基金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博士后基金申报与资助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博士后工作总体部署,分批次制定发布博士后基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隶属关系对所负责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支持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博士后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包括形式审查、通讯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实地评估等方式。对评审确定的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履行公示程序。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资助名单,按规定将资助经费拨付个人或依托单位。
第五章 博士后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基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程序批复下达。
博士后基金接受捐赠,捐赠方应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规模、资助方向等事项。
第二十条 博士后基金年度结余可结转继续使用。拨付的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博士后基金绩效评估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对博士后基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依托单位对博士后基金资助经费单独立账、代为管理、专款专用,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日常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创新种子培养计划和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科研资助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在上述经费范围内,不设具体经费的比例限制,由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统筹使用,其中,劳务费的支付范围为参与研究过程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交流活动计划经费中用于资助创新企业的部分,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研创新、产品研发、技术转化相关设备购置,以及人才引进、创新团队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出。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企业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获得博士后基金科研类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资助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获得博士后基金科研类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设站单位须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助经费结余部分收回博士后基金并继续结转使用。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山东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Funded by Shandong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博士后基金资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收归设站单位所有。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支付标准,或伪造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如数追回拨付资金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遴选省内高水平学科、管理等专家组成博士后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对博士后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基金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续聘任。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和秘书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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