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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新发展研究院(山东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管理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2022年3月2日,山东省创新发展研究院(山东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管理中心)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山东省创新发展研究院(山东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MB2376626B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607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创新驱动发展重大问题、科技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重大理论与政策研究;承担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社会领域科技创新问题研究;承担全省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承担科技统计调查和培训、科技创新指标体系研究、创新能力监测评价等工作;承担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规范标准、管理运行等研究;承担山东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科研设施管理等工作。
法定代表人:刘峰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315万元
举办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东省创新发展研究院(山东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31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创新驱动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工作;承担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科技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重大理论与政策研究工作;承担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优良产业生态等研究工作;承担全省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园区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建设研究工作;承担人口健康、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领域科技创新问题研究;承担科技统计、科技创新指标体系、创新型省份监测制度研究,承担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和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规范标准、管理运行等研究工作;承担山东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科研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工作,承担科研管理和入驻团队服务工作;探索利用市场化手段,开展科技创新、科技与产业化全链条、全要素支撑服务工作;承担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名称是中共山东省创新发展研究院党组。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审定本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本单位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本单位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省创新发展研究院的全面工作;决定召开并主持省创新发展研究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省创新发展研究院的重要问题。
(二)负责省创新发展研究院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各项制度。
(三)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省创新发展研究院的各项工作开展。
(四)负责监督、检查省创新发展研究院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提出、审定省创新发展研究院各项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五)行使院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其他重大信息。
本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本单位党组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8日本单位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创新发展研究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