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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共有条目 1002 条,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其中鼓励类348条、限制类231条、淘汰类423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
其中,在348条鼓励类条目中,“科技服务业”被列入目录第三十一项,包含10小项。
三十一、科技服务业
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及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化服务、计量测试、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2.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3.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文献、科技成果、科学数据、科技金融等科技创新要素,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的信息共享、综合开发利用等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
4.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数字孪生、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5.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6.技术转移服务:科技信息交流、科技查新与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推广、技术交易、技术尽职调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科技鉴证等服
7.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8.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服务贸易
9.工业服务:现代高端装备的维护与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工业服务网络平台,工业电商,智能装备远程运维管理系统,智慧工厂设备监测诊断平台,预测性维护系统,专业维修服务和供应链服务,工业管理服务〔包括设备运维管理咨询、设备运维与管理服务、工业 APP 和设备管理软件(SaaS)〕,数据及数字化服务(PaaS、IaaS、数据分析服务和其他创新数据服务)
10.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教基础设施、产业集群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目录》征求意见稿”明确: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关键技术创新,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有利于产业跨区域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有利于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服务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对改造后能效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项目,参照鼓励类管理。
鼓励类目录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关键领域,重点鼓励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对行业发展作用有限、发展水平不再先进的事项,不再列入鼓励类。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