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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1-12-09 来源: 省科技厅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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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我省相继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和《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019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共6章25条,在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兑付程序、激励措施等方面推出了系列创新性举措。

       什么是创新券?

1、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无偿发放;

2、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

3、是一项普惠性政策。

       《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创新券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科技部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等不同政策的相关要求。

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凡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如何对创新券组织管理?
省级层面——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兑现、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省财政厅配合做好政策制定以及资金保障工作。
市级层面——
市科技部门负责本市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审核、政策解读、使用统计等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使用监督等工作。
     《办法》下放了创新券使用审核职能——

取消了创新券省级审核环节。

各市负责本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及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使用审核、统计等工作。

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相关服务。

      支持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办法》扩大了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

在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检测、试验、分析活动的基础上,将创新券支持范围扩大到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

      中小微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1、首先要满足注册地在山东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其次,需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创客团队应满足哪些条件?

1、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供给方:

主要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载体、企业等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

      支持内容有哪些?

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省仪器设备网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

      不支持:

1、非科技创新活动;

2、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有何补助标准?

1、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的使用方60%的补助;

2、其他地区40%的补助;

3、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何时兑付?

1、周期:  每月一次

2、受理时间:  每月前7个工作日

3、兑付时间:10个工作日

       如何使用?

流程:注册——预约——提交材料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主要包括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等。

        如何兑付?

使用方申请——市科技局审核——省科技厅兑付

注意:每月兑付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

        对供给方有哪些激励措施?

1、供给方可以收取一定服务费;

2、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

        怎样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券使用效率低的供给方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等方面予以约束。

        如何处理供需双方的违规行为?

(一)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将不良记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3年内,取消使用方使用创新券资格或供给方享受创新券奖励资格;

(三)对违规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停止经费支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摘牌。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服务热线

0531-8128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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