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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件名称 | 具体要求 |
1 | 成立年限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2 | 知识产权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3 | 领域范围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4 | 科研人员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5 | 研发投入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
6 | 高新技术产品 |
一年内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
7 | 创新能力评价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8 | 安全质量环境行为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9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网络提交: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
►纸质申报材料及要求:1、封面(申请书首页做封面)。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3、总目录。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封皮需在线填报、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5、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6、科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授权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可不提供)、知识产权摘要及缴费证明,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见通知附件5),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见通知附件6)。参与制定标准的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转化形式和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7、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主要产品(服务)与对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说明、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与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之和的占比情况。
8、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情况等。
9、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2021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如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有明显不一致,请企业说明差异原因。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2019、2020、2021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12、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声明书(见通知附件7)。此项材料由中介机构向科技部门提供,企业无须提供。
1、自我评价→注册填报→网上提交→纸质材料提交 →材料审核→汇总推荐
2022年高企认定申报分3批次,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分别为:
第一批 受理截止时间为 2022年6月30日;
第二批 受理截止时间为 2022年8月10日;
第三批 受理截止时间为 2022年9月20日。
创享山东 公众号 文字 详解(点击标题查看):
1、省科技厅:详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2、省财政厅:详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省税务局:详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有关事项。
云讲堂 视频 宣讲:在线观看
相关通知
1、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2、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3、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4、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